行政文书送达攻略

2022-11-22 09:00 马存宝律师


                         行政文书送达攻略

    在笔者代理的多起行政案件当中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行政机关的文书是否送达给了行政相对人,这是案件需要查明的一个非常重要事实。这直接决定了行政文书是否生效,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时间何时起算等重要问题。尤其是在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补偿、违建拆除等行政案件中会有大量的行政文书需要送达给行政相对人,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文书的送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而怎么选择送达方式,不同的送达方式应该注意什么问题?下面笔者就结合办案实践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直接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送达文书首先应选择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直接送达给本人,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也可以,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也可以送交代收人签收。但这里要注意一个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那么送达文书是否必须由两人以上呢?一般认为对于行政机关在调查、检查、或处罚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这点没有争议,但是对于送达是否必须两人以上法律并没有具体的人数上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同时两人以上执法是行政执法的原则之一。而送达文书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因此笔者认为在直接送达时两人送达比较符合行政立法的本意,因此笔者建议还是由两名工作人员送达较为稳妥。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一种情况及行政相对人如果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应审查其代理权限,看其是否有代收相关文书的权利,如果没有则要慎重适用由其代理人签收的情形。此外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专门的收发室、办公室等接收文件的部门也可以直接送达该部门,但是必须留存送达回证,且送达回证上必须记明收到的日期、接收文件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留置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留置送达。住所,按照《民法典》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如果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为住所。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留置送达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司法实践中该种送达方式非常普遍,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被邀请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且被邀请人或所在单位不能和案件有利害关系。其次在送达时最好用执法记录仪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这里还需注意的一个问题也是送达中常出现的一个问题“张贴送达”是否属于留置送达。实践中办案人员到了行政相对人住所见无人或行政相对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就在其住所的墙上或门上将文书张贴,以示送达。该种方式不符合留置送达的法定条件因此其并不是留置送达。该种方式在客观上也不能推定被送达人能够通过此种方式知悉行政决定的内容故不足以证明行政机关完成了送达义务,所以一般会被认定为送达程序违法。

        三、电子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可以采用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需要经受送达人同意。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如果可能会涉及到多份法律文书的送达时建议由行政相对人签署一份《电子送达确认书》,该确认书要明确其同意电子送达的意思表示及明确送达地址及法律责任,这样为避免后续法律文书的送达困难。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直接将行政文书拍照通过微信或者短信或者采信的方式送达给行政相对人,这种送达是否有效,这在不同的案件中法官也有不同的认识。总之如果能够具体确定行政相对人且行政相对人也认可其收到了该文书,其对该种送达也没有提出异议一般法院会认可。这种情况可以视为行政相对人对于该种送达方式的追认。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并不认可该种送达方式一般法庭不会采纳,因此行政机关采用该种送达方式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这样比较稳妥。

四、邮寄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但采取该种方式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予签收则很难证明文书已送达。建议采取该种送达方式之前行政机关需要要求行政相对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书面确认行政相对人的地址、联系电话及同意邮寄送达的意思表示及不接受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这样就避免因行政相对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拒绝签收等,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行政相对人接收被退回的情况,如果行政相对人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一旦被退回也视为送达。另外采用邮政送达的方式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法律文书,而不能采用民营快递企业寄送公文。
         五、委托送达或转交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至九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行政相对人是法定特殊身份才能选择该种送达方式,如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行政相对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六、公告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适用公告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38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很显然,公告送达时间较长,且要求的条件比较高故在实践中建议谨慎选用。   

       七、解决送达难的办法

       现实当中,有些行政相对人明知知己的行为违法,为了不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而故意与行政机关“躲猫猫“,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上门不开门,邮寄不签收,电子送达不确认等恶意规避送达的情形。这给行政机关的送达带来很大的难度,对此笔者建议对这样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应采取如下办法。首先在思想上要重视,将送达作为办案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在行动上要积极作为,要积极联系包括不限于打电话、走访、下现场等方式。在策略上要有办法。如在直接送达文书时如果估计到对方有可能不接收的情况出现,建议事先做好留置送达的准备。由执法记录仪拍摄以固定证据,在拍摄时能够反映送达人,接收人、文书的内容以及见证人在场的证据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另外有些行政案件在调查期间就做好送达的准备工作,要求行政相对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因为行政机关不管是在作出行政处罚还是在违建拆除或征收补偿等行政行为时事先都要经过调查取证程序,在这个阶段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并没有形成对立关系,因此行政机关在调查期间就可以让行政相对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意电子送达确认书》等相关文件,这样就避免了送达难的问题。此外在送达过程中要多留痕采取综合送达的方式。如在与行政相对人沟通过程中加微信并在微信聊天过程中确认其身份及同意电子送达的证据及获取其住所的证据,这样最大限度的做到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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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合同纠纷

    行政诉讼

    房地产买卖

   

   马存宝律师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2009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细节决定成败的理念,踏踏实实、诚实守信,凭借专业敬业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在合同纠纷、房地产买卖、行政诉讼等领域取得了优秀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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